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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色情及个人分析
借着打击色情的名义,过去几周,绿坝过滤软件/谷歌传播色情‘链接’等事件相继登场,但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是政府的做法是否存在法律依据?中国法律中关于色情的规定究竟有哪些,是否相对滞后,还是扼杀创新,阻碍言论自由?vantonio 简单分析了模糊的法律色情定义。(更多见内)
" 1.淫秽物品定义?
a.刑法: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
*本决定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c.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1988) :
* 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 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 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 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 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 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 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d.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1985):
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
2.个人看色情网站是否违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宣扬...淫秽、色情...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个人分析:
本人不是法学专业,也不会像larceny那样叫嚣别人没有法律常识(讽刺的一点是:larceny没有列举任何一条法例,反而能从八荣八耻中领悟到色情的定义,实在拜服其觉悟),但斗胆说说我的看法,希望能引得大家更多地对法律、道德的基本层面进行讨论。莫再扣帽子、旁敲侧击,真正做一些严肃的讨论可能更加有益。
* 法律滞后:1.d中“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将“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图片的”淫药、淫具归为淫秽物品,并且此文件到现在仍然有效。但放眼淘宝、拍拍等网店,哪一个性用品不宣扬色情淫荡?这里面隐藏的风险是,任何卖性用品的人都有可能被定以“传播淫秽物品” 罪。
* 定义含糊:
1.a、1.b及1.d均将淫秽与“性行为"或”色情“、”淫荡“联系起来,但1.c中加了”淫亵性“。如何定义”淫亵性“呢?”我把xx插入她的xx“和”我用力的把我通红的xx插入她已经湿润的xx“,是否后者更具”淫亵性“?那么前者是否属于淫秽内容?
1.b中”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如何判断一作品是否有”艺术价值“?谁来判断?
又:1.b中”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若有一部画面相当YD的教学视频:”性爱姿势108“,此视频是否能作为一部科普作品?
* 法律是否冲突?(这一点很可能是错误的,恳请有法律基础的朋友指点):我翻遍了所有非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一点提到购买或查阅色情内容是犯法的,但唯独一个”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里面声称个人不能浏览色情网站?
* 色情内容是否存在流通的意义?色情一直被政府视为非法,但近年来不是没有改变的,由法律法规默许私人色情物品等很多方面可以看到政府态度的转变。既然如此,崇尚性自由之人为何不讨论成人对色情内容需求的合理性(且不论绿坝和谷歌等事件的真正目的,但个人并不希望由话题引起的讨论过多地向技术化或政治腐败等趋势发展)?需知想李银河等人大代表每年都在为性开放做努力。"
a.刑法: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
*本决定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c.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1988) :
* 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 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 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 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 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 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 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d.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1985):
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
2.个人看色情网站是否违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宣扬...淫秽、色情...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个人分析:
本人不是法学专业,也不会像larceny那样叫嚣别人没有法律常识(讽刺的一点是:larceny没有列举任何一条法例,反而能从八荣八耻中领悟到色情的定义,实在拜服其觉悟),但斗胆说说我的看法,希望能引得大家更多地对法律、道德的基本层面进行讨论。莫再扣帽子、旁敲侧击,真正做一些严肃的讨论可能更加有益。
* 法律滞后:1.d中“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将“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图片的”淫药、淫具归为淫秽物品,并且此文件到现在仍然有效。但放眼淘宝、拍拍等网店,哪一个性用品不宣扬色情淫荡?这里面隐藏的风险是,任何卖性用品的人都有可能被定以“传播淫秽物品” 罪。
* 定义含糊:
1.a、1.b及1.d均将淫秽与“性行为"或”色情“、”淫荡“联系起来,但1.c中加了”淫亵性“。如何定义”淫亵性“呢?”我把xx插入她的xx“和”我用力的把我通红的xx插入她已经湿润的xx“,是否后者更具”淫亵性“?那么前者是否属于淫秽内容?
1.b中”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如何判断一作品是否有”艺术价值“?谁来判断?
又:1.b中”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若有一部画面相当YD的教学视频:”性爱姿势108“,此视频是否能作为一部科普作品?
* 法律是否冲突?(这一点很可能是错误的,恳请有法律基础的朋友指点):我翻遍了所有非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一点提到购买或查阅色情内容是犯法的,但唯独一个”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里面声称个人不能浏览色情网站?
* 色情内容是否存在流通的意义?色情一直被政府视为非法,但近年来不是没有改变的,由法律法规默许私人色情物品等很多方面可以看到政府态度的转变。既然如此,崇尚性自由之人为何不讨论成人对色情内容需求的合理性(且不论绿坝和谷歌等事件的真正目的,但个人并不希望由话题引起的讨论过多地向技术化或政治腐败等趋势发展)?需知想李银河等人大代表每年都在为性开放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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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中国计划要求在电脑中预装屏蔽某些网站的软件 2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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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日报》报道,中国计划要求7月1日之后在华销售的所有个人电脑出厂时装有阻止电脑访问某些网站的软件。政府已经将这个要求通知国际电脑制造商,但尚未公布,通告要求软件要么预先安装在硬盘上,要么捆绑在随机附带的光盘中。政府表示,此举旨在保护未成年人不会接触到“有害”内容。
这项规定可能会迫使个人电脑制造商要么选择在一个重要市场拒绝政府的命令,要么选择让自己暴露于为审查推波助澜的指控中。业内管理人士警告说,这类软件可能会导致在中国运行的个人电脑发生故障,可能会令电脑更容易受到网络黑客的攻击。据一名为政府部门测试了新软件的官员说,软件将把个人电脑与一个更新的被禁网站数据库连接起来,阻止电脑访问这些网络地址。这个软件的中文名称是“绿坝-花季护航”,由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开发,运行平台为Windows,内容过滤技术来自北京大正语言知识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均与中国军方和安全部有联系。金惠表示,“绿坝”的运行方式类似于其他国家旨在让家长阻止电脑访问儿童不宜的网络内容的软件。已经检查了“绿坝”的外国业内管理人士说,个人信息可以通过这个软件进行传送,用户将很难确切知道哪些内容被阻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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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问题
(得分:1)中国的法律就是一个工具
(得分:1)法律总有漏洞
(得分:1)有问题应该讨论
(得分:1)如果法律能起作用
(得分:1)